关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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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祥林. 关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思考[J]. 江汉论坛, 2002, 1(5): 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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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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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43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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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对这个科学命题的内容可作纵向与横向的阐发。对作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即人的产生、存在、发展的现实解答是:人是从劳动实践中“走来”、人是社会实践的存在物、人将走向社会实践的深处。对揭示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实践的客体的各个部分及其内在联系,特别是揭示全部社会生活的主体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即客体的探索与改造及本质力量的展现,应分别从对全部社会生活条件的二分法说到三分法,从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性实践本质说到分体性实践本质,从对全部社会生活实践本质的价值判别说到文明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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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生活 实践 本质 文明史观 |
文章编号: | 1003-854X(2002)05-0041-05 |
Thinking on the Issue Regarding the Whole Social Life is Essentially a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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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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