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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扶贫立法模式评析与中国的路径选择
作者姓名:刘宇琼  余少祥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2.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研究”(19BFX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0年后,我国现行标准下的绝对贫困人口不再存在,但相对贫困问题会凸显并长期存在,因此扶贫工作永远在路上。扶贫立法是我国转变扶贫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扶贫立法的经验。我国扶贫立法最理想的途径是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的重心应是开发式扶贫,而非保障式扶贫。同时,推进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司其职、共同作用。扶贫的路径是振兴和开发落后地区,推进精准扶贫与区域开发相结合,保障扶贫资金并对其进行监管,注重扶贫法与其他法规的衔接。

关 键 词:扶贫立法  开发式扶贫  保障式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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