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证据保全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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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少波.诉前证据保全之适用[J].江海学刊,2015(3):138-145,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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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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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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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事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研究”(项目号:10YJA82011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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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相比,诉前证据保全在功能上更加强调确定事实、促进诉讼、预防诉讼和减免诉讼;在条件上要求存在更加紧急的情况;在程序上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在程序保障上要求更多地考量对被申请人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增设诉前证据保全是一个新的突破,但在类型上仍属于传统证据保全的范畴。面对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巨大压力,实现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现代性转型是我们必须完成的任务,也是适用诉前证据保全的一个重要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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