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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
引用本文:郑雨.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J].学习与探索,1993(6).
作者姓名:郑雨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系
摘    要:一、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来确定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看科技商品本身到底是否有价值,当然我们可以说当我们指称它为科技商品时,这本身就应该包含有价值属性的指称,但这不能作为我们立论的依据。商品的价值成立条件即为“一个使用价值或财物,只是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其中,所以有个价值。”而作为科技劳动的产品,它明显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的产物,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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