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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引用本文:黄俊.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1987(2).
作者姓名:黄俊
摘    要: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以专章的篇幅,论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指出“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而“民主和法制、纪律不可分。……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议”提出“公民都要遵守宪法,”要“大力加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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