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法制度孰优孰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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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海山,聂禄虹.离婚后彩礼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法制度孰优孰劣[J].南方论刊,2007(5):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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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海山 聂禄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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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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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司法解释肯定了离婚后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却忽略了其他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这不合理。从彩礼的本质出发,离婚后的彩礼大多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和英美法系的返还法制度相比而言,后者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的解决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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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彩礼 不当得利 返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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