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背景下行政机关法律角色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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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建刚,郭永良.合作治理背景下行政机关法律角色之定位[J].江汉论坛,2014(5):9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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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建刚 郭永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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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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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灾难性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原理”(项目编号:13FFX02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应急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项目编号:NECT—11—0745)的共同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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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西方国家旨在寻求解决问题适当途径的治理进路迥异,我国合作治理机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是"救急的意义",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复杂角色并具有多面脸谱,亟需重新定位。从行政法规范层面而言,合作治理中的行政机关的角色应是:权力的驯服者、公众能力的建设者、敞开大门的倾听者和实现合意的推动者。权力的驯服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法规框架内行使权力;公众能力的建设者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积极行政和给付行政以发挥其社会塑造和利益调控职能;敞开大门的倾听者则明确行政机关具有听取公众意见的义务;实现合意的推动者要求行政机关应从"众意"向"公意"转变以实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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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治理 新行政法 行政机关 法律角色 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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