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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引用本文:文杰.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05(2):64-66.
作者姓名:文杰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
文章编号:1004-6917(2005)02-0064-03
修稿时间:2004年7月19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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