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
| |
作者姓名: | 院晓苗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 |
摘 要: | 刑法解释是解释者采纳社会大致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考虑社会需求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主观性。但刑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得出的结论也是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因而刑法解释又具有客观性。刑法解释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刑法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制约的刑法解释者的主观创造性活动。
|
关 键 词: | 刑法解释 法律文本 主观性 客观性 |
文章编号: | 1003-0751(2005)05-0095-02 |
修稿时间: | 2005-05-01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