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引用本文:院晓苗.刑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J].中州学刊,2005(5):95-96.
作者姓名:院晓苗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刑法解释是解释者采纳社会大致可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考虑社会需求而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主观性。但刑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是客观的,得出的结论也是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客观化的产物,因而刑法解释又具有客观性。刑法解释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受刑法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制约的刑法解释者的主观创造性活动。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法律文本  主观性  客观性
文章编号:1003-0751(2005)05-0095-02
修稿时间:2005年5月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