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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与司法形式主义
引用本文:张牧遥.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与司法形式主义[J].天府新论,2015(2):74-82.
作者姓名:张牧遥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摘    要:司法形式主义与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意出同源,二者因缘际会,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乃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它安全又极易操作,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选方法;司法形式主义则是抽象层面的司法理念,它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元标准、元理念。因之,坚守司法形式主义理念与教义学的方法应是我国当下司法的优良选择。

关 键 词:法教义学  规范性思维  司法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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