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维权执法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南海仲裁案第13项仲裁请求裁决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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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仲裁庭无视对菲律宾第13项请求进行判断的前提——黄岩岛主权归属及沿海国的确定,武断地得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1(b)不适用于领海的结论。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3项请求不具有管辖权。菲律宾船舶在我国黄岩岛领海的通过不能构成无害通过,我国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采取必要的步骤以行使保护权。在行使沿海国保护权的特殊情形下,应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船舶航行进行严格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的义务主体是船旗国,义务的属性是管辖义务,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不必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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