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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方式
引用本文:修晓波.试论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方式[J].社会科学战线,1997(5).
作者姓名:修晓波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纪委研究室
摘    要: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课为考核;闻即上报。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泰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颁布诏书,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由于武帝重视,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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