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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引用本文:王顺生.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J].社会科学家,2009(10).
作者姓名:王顺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河南,郑州,451191
摘    要:通过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得出见义勇为行为不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也不是纯粹的道德行为,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的结论。围绕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公法性与受益人不承担损害救济责任两个方面论证,提出我国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即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在侵权人无力承担、不能完全承担,或者在没有侵权人情形下,由国家承担。

关 键 词: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公法性  损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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