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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协调
引用本文:许光耀.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协调[J].江汉论坛,2003(6):109-111.
作者姓名:许光耀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摘    要:欧共体竞争法与其成员国竞争法往往发生冲突,一般说来,根据共同体法效力优先原则,成员国竞争法与其相抵触时,应适用共同体法。但对一些特殊问题,其具体适用又比较复杂。本文就一些经常发生冲突的问题,对其协调机制进行了较细致的讨论。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管辖权冲突及共同体豁免的效力问题;国内法院执行欧共体竞争法时冲突的协调;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立法、行政措施的协调;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关于公用企业的立法的协调。

关 键 词:欧共体  竞争法  管辖权  共同体豁免
文章编号:1003-854X(2003)06-0109-03

Coordination of the Competitive Law between the EU and Its Membe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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