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成年人保护的设立动因及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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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欣.论现代成年人保护的设立动因及制度构建*[J].江汉论坛,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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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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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WTO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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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成年人的民法保护研究”(立项号:2009[147]); 武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证研究——兼论与现代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关系”(立项号:2010[16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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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显现的缺陷愈来愈突出,如何切实保护已经成年但仍处于弱势的群体在民事领域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现代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设立应在注重人权和保护弱者的基础上进行,以最少限制的方法来达到被保护人利益的最大化,其保护对象应当包括心理障碍者、精神障碍者、身体障碍者或因年龄原因、精神耗弱而不能完全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应根据保护对象能力的差异情况设立不同的保护方式,尽可能使其能够充分地从事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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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成年人保护制度 成年人监护制度 意志自治 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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