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绿地条款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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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冰冰 张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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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唐冰冰(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张衔(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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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业已存在的以各种名义出售绿地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享有共有权,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一规定,为业主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取得特定绿地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在实践中,取得绿地的约定却无法达到明示的效果.属于个人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并未解决绿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权属仍不清晰.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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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绿地 明示 共有权 不动产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8)04-0208-04 |
修稿时间: | 200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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