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度”必须加大到“第二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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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中杰.“力度”必须加大到“第二责任者”[J].领导文萃,2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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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中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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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月27日,《焦方访谈》总结2001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所取得的重大结果,用“十大案件”的处理来赞颂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之大。但是有些问题我总觉得如鲠在喉。“黑心棉”丧尽天良;毒大米贻害万家;假药谋财夺命;“黑矿井”活吞生灵;利用骗税发票大肆盗取国库……这是多年监管不力的后果,现在不能不“加大”一下。可是“加大”到什么程度呢?据此次报道,大多数只是“加大”到第一责任人,而且有些“力度”简直是象征性的,如对制售使人致癌的毒大米者仅罚款3万元了事。这且不说,关键是忘了第二责任者。第二责任者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那么多小煤窑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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