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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
作者单位:;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告知义务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常新的重要内容,其法理基础为诚危说(诚实信用与危险测定)。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英美等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殊值借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应该予以完善,确立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之有关情况采取列举主义,询问方式采取书面询问模式,并对概括性条款予以区分。

关 键 词:投保人  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  “诚危说”  履行期  概括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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