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
作者单位:
;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告知义务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常新的重要内容,其法理基础为诚危说(诚实信用与危险测定)。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英美等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殊值借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应该予以完善,确立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之有关情况采取列举主义,询问方式采取书面询问模式,并对概括性条款予以区分。
关 键 词: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
“诚危说”
履行期
概括性条款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