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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引用本文:倪弘,陈惠.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1,22(2):124-126.
作者姓名:倪弘  陈惠
作者单位:倪弘(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陈惠(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或检察方式仍是比较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侦查垄断与当事人主义控辩或庭审方式存在较多矛盾.这种矛盾导致了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了解和证据掌握的极不平衡,阻碍了辩护职能的充分行使和控辩相互对抗,最终使对抗制庭审方式流于形式.证据开示制度是一种补救,使在庭审中控辩职能得以平衡,改变被告人的不利境地.

关 键 词:证据开示  证据材料  间接开示  直接开示
文章编号:1004-3926(2001)02-0124-03
修稿时间:2000年6月19日

On the Open-showing System of Criminal Evid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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