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黄娟.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2012(5):213-219. |
| |
作者姓名: | 黄娟 |
| |
作者单位: |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项目名称《: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09WK08-2 |
| |
摘 要: |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调解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企业调解可以建设成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平台,工会放弃其调解者的身份,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解组织的作用,应加强调解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对加强调解协议效力的支付令制度,应明确支付令失效后,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
关 键 词: | 劳动争议 企业调解 社会化调解 调解协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