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程序宪政新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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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红杰.论中国程序宪政新理念[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26(2):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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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红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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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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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2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宪政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这部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然而,可惜的是这部宪法规定的程序性条款却是少之又少。又加上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在维护宪法权威上的贡献并不容乐观。所以宪政的程序机制是不容忽视的。宪政作为一种宪法文化现象,是指以特定价值观念为导向,以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为手段的民主政治形态或过程,当然这种宪政的实施是以宪法为前提的。其中特定价值观念是指符合近、现代宪政发展的基本精神的价值,贯彻人民主权,保障公民权利,把人作为社会发展最终目的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要接受正当性的考验,这种考验必须通过程序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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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宪政 正当程序 违宪审查 |
文章编号: | 1003-5281(2005)02-0034-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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