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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程序宪政新理念
引用本文:彭红杰.论中国程序宪政新理念[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26(2):34-37.
作者姓名:彭红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1982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宪政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这部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然而,可惜的是这部宪法规定的程序性条款却是少之又少。又加上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程序在维护宪法权威上的贡献并不容乐观。所以宪政的程序机制是不容忽视的。宪政作为一种宪法文化现象,是指以特定价值观念为导向,以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为手段的民主政治形态或过程,当然这种宪政的实施是以宪法为前提的。其中特定价值观念是指符合近、现代宪政发展的基本精神的价值,贯彻人民主权,保障公民权利,把人作为社会发展最终目的的人本主义价值观。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要接受正当性的考验,这种考验必须通过程序方式进行。

关 键 词:中国宪政  正当程序  违宪审查
文章编号:1003-5281(2005)02-0034-04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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