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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若干法律问题
摘    要:<正> 随着农村工商业及服务业的发展,不仅对服务中心——集镇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又形成了农村劳动力向效益较高的经济中心转移的趋势.为了充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一九八四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或从事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这一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大量的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或从事服务业,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去路问题,同时促进了集镇的繁荣和建设,活跃了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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