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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苗族习惯法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
引用本文:李廷贵.再论苗族习惯法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98(3).
作者姓名:李廷贵
摘    要:在历史文献和苗族的“理歌理词中”中,对苗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有所涉及,文献多者为清代,理歌理词较典型者以凯里、丹寨和台江有代表性。  一、苗族习惯法的渊源  对苗族的“法”,汉文文献称“苗例”,苗语自称“理录”(LilLuL)“理诰”(LilGhot)即古理古法。或称“商叙商叙构”(SangsXitsangsXitGheud)即“历代议规约”,又称“括叙构录”(GhabSeidGheudLul),即“故法典”或“法理”、“法典”,也有“谜底”、“掌故”之意。这与“议榔”(GhoudHLangb)的词意有所区别,议榔规约一般系一个地区或某个事件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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