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三位一体”的土司制度治理 |
| |
引用本文: | 李良品.明清时期“三位一体”的土司制度治理[J].青海民族研究,2022(4):1-8. |
| |
作者姓名: | 李良品 |
| |
作者单位: | 长江师范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9ZDA182)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明清时期王朝国家、地方政府与各地土司利用土司制度治理土司及土司地区称为“三位一体”的土司制度治理。明清政府治理土司及土司地区的举措有三: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官秩;中央政府颁布土司承袭法规;中央政府管控土司权力。地方政府治理土司及土司地区的举措有四:落实土司制度治理的规章和决策;提出土司地区制度治理的对策建议;协调王朝国家与土司地区社会关系;更替土司地区基层社会权力。各地土司对其辖区治理举措有二:土司机构保持正常运行,执行国家的成文制度;土司族内统治阶层等协同运行。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探讨土司制度治理,不仅有助于深化土司制度的研究,而且对民族地区国家治理现代化有所启迪。
|
关 键 词: | 明清时期 “三位一体” 土司制度治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