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MFN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上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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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红霞.论MFN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上的适用[J].现代妇女,2014(8):267-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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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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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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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以来,国际上出现的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件中关于最惠国待遇(MFN)条款可否扩张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的问题裁决结果不一。尽管MFN条款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环境的公平,但若将此标准完全适用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事项,则也很可能出现”条约搭配”与”条约选购”等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有时甚至侵犯到其主权。因此必须对MFN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明示同意、公共政策限制等。而作为迅猛发展中的中国,也应未雨绸缪,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可以明确约定MFN条款不适用于程序性事项,或者明确指出MFN条款的在程序上的适用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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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惠国待遇条款 投资争端解决 程序事项 限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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