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探论——以“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相区别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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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丽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探论——以“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相区别的视角[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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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丽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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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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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程序性辩护的有效性研究”(13CFX06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工作的社会参与研究”(GJ2011D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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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中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主要指犯罪收益,不包括通过犯罪收益所取得的收益,其他涉案财物主要指违禁品舜口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包括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没收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因此,基于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的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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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所得 犯罪所得 没收程序 没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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