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价值均衡——兼述人格导入定罪的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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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东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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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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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的价值应当包括正义、自由和秩序这几个基本价值。前期古典学派以自由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后期古典学派以正义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实证学派以秩序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却都忽视了刑法的其他价值。因此,刑法理论应当同时体现刑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即保持刑法价值均衡。以自由和正义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定罪时会强调行为因素,以秩序为刑法的核心价值定罪时会强调行为人因素。追求刑法价值均衡在定罪时必然要同时考虑行为因素和行为人(人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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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价值 人格 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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