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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程序优先原则"合理性的几点思考——兼论程序的价值
引用本文:吴小英.对"程序优先原则"合理性的几点思考——兼论程序的价值[J].学术论坛,2007,30(6):151-154.
作者姓名:吴小英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摘    要:过去,我们对实体制度的重视大大超过程序制度,致使我国法制建设中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失衡。文章通过对手段与目的关系、法律活动的自我规范、制度约束力的来源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阐明了程序是制度的生命,以及在法制建设中确立“程序优先原则”的合理性。

关 键 词:程序  法律  程序优先
文章编号:1004-4434(2007)06-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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