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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募捐纠纷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钟俊,刘志强.论社会募捐纠纷的法律适用[J].社会科学论坛,2004(16):32-34.
作者姓名:钟俊  刘志强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95年12月,广西横县地税局为挽救患上白血病的职工余辉,向全国地税系统发出"紧急求援"信.截至1996年6月,该局成立的"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共收到捐款22万余元.1998年11月20日,余辉病故,捐款尚余14万元.地税局以工会名义另开了一个户头将钱存入银行,而死者的父亲余其山却要继承这笔"遗产".在和地税局多次协商未果后,2000年5月10日,余其山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捐款余额属于余辉生前财产并转交给自己(余妻已放弃与该捐款有关的继承权).横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余其山的诉讼请求.余其山不服,向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29日,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横县地税局支付余辉生前所受捐款的余额143049.72元给上诉人余其山.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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