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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能分两个阶段吗?——与康立群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杜茂筠.过失犯罪能分两个阶段吗?——与康立群同志商榷[J].宁夏社会科学,1986(3).
作者姓名:杜茂筠
摘    要:康立群同志的《论过失犯罪的两个阶段》一文(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把过失犯罪分为两个阶段,很值得商榷。康文认为第一阶段是行为人出于过失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畏罪潜逃或听之任之的态度,以致危害结果扩大或加剧。据此,又将过失犯罪分作两类:只限于第一阶段的或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积极排除态度的,是一般过失犯罪;进入第二阶段的,是放任的过失犯罪。康文并举出一交通肇事案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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