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可否由员工自行领取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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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慧娟,周钰琴.社会保险费可否由员工自行领取并缴纳?[J].中国劳动,2012(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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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慧娟 周钰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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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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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刘某于2011年3月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8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300元(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补贴由乙方领取,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刘某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后,并未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合同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刘某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企业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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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金 合同条款 法律效力 补贴 保险部门 经办机构 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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