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不法原因委托物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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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吉如,魏建文.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不法原因委托物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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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吉如 魏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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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74 2.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教授,湖南长沙,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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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占行为犯罪化以来,虽然现实生活中的侵占行为屡见不鲜,但在刑事法律中受到追诉的情况却很少见,尤其是侵占基于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入罪更是成为法律难题。理论上不法原因委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这种行为很难纳入犯罪范畴,而且即便要将其勉强入罪,也会由于法律对侵占罪追诉方式的规定而使其虚无化,因而在侵占罪立法完善时应当将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规定为特殊侵占,并增加公诉追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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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占罪 犯罪对象 不法原因委托物 诉讼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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