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引用本文:方和.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J].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9):34-34.
作者姓名:方和
摘    要:正案情简介某公司驾驶员凃某,2011年7月13日随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外出联系业务,中午饮酒后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造成鼻梁粉碎性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测定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责。其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凃某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凃某因公外出履行职责,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

关 键 词:醉酒驾车  粉碎性骨折  联系业务  交通管理  争议焦点  车辆驾驶  酒精含量  工作原因  行为失控  立法精神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