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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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和.职工履职中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J].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9):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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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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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某公司驾驶员凃某,2011年7月13日随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外出联系业务,中午饮酒后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造成鼻梁粉碎性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测定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责。其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凃某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凃某因公外出履行职责,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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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酒驾车 粉碎性骨折 联系业务 交通管理 争议焦点 车辆驾驶 酒精含量 工作原因 行为失控 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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