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保障——以事业单位辞聘难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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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叶芳,韩桂君.论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保障——以事业单位辞聘难为例[J].北方论丛,2024(2):4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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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叶芳 韩桂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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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治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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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顶层设计到法律构建,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我国人才社会性流动规则已成体系,但司法保障问题依旧严重。以事业单位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争议处理为例,《劳动合同法》第96条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沦为僵尸条款,特别是聘用制人员被迫辞职的法律适用被忽视。加强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司法保障是实现人才强国目标和自由择业权的必经之路,亟待清理妨碍人才流动从而影响司法裁判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同时,应当确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法律适用原则,要求裁审人员从整体上把握由人事立法、劳动立法、单行职业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构成的人才流动规则体系,提高职业素质和法律适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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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才社会性流动 人事立法 劳动立法 辞聘难 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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