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律到民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生成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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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晓彦.从刑律到民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生成考论[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116-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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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晓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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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2.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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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研究源自《大清现行刑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何以能够作为民初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分析认为,《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结构和在清末的实施是重要铺垫,民初政治和法制环境造成的民事审判法源的缺失是客观使然,深层原因是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经过立法与司法“合力作用”下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它的适用促使完整意义上的民法近代化进一步推进,虽为过渡之用,却构成了民法近代化历程中古今中外民法交汇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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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清现行刑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法源 大理院 民法近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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