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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订后法官惩戒的程序规制研究——以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激活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姓名:夏锦文  徐英荣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两非原则是对法官追责的基本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创设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是落实法官追责两非原则的重要支撑,为法官惩戒提供了专业评鉴和程序规制,已被新修订的《法官法》所吸纳;但实践中一直进展不大,几被搁置,亟待激活.要在整体把握制度演进的基础上,综合理解新修订《法官法》中违反审判职责的含义,并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改革文件精神相协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内容不仅包括法官是否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没有违反职责,而且还应包括重大过失与案件裁判错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法官惩戒委员会有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权力,但不应享有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应坚持专业性原则;在审议程序设置方面,应彰显司法化方式;在与监察机制衔接方面,应尊重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意见,建立异议和复议制度.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可将职业伦理责任纳入法官惩戒委员会视情审议的事项.

关 键 词:法官惩戒  两非原则  法官惩戒委员会  《法官法》修订  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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