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中国土地政策从人民公社、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的演进,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然而,效率驱动下的"三权分置"并没有完全解除对土地流转的限制.我国宪法和土地政策都要求土地经营权必须在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形成稳定三角架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其权利构造.而基于传统的"物债二分"思维,无论是片面赋予土地经营权物权抑或债权属性,都不能在顶层设置上完全实现促进土地有效流转的目的.只有在权利的分离与新设之间构建承包地流转与保障的平衡机制,才能建立起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与"三权分置"政策目的之间的有效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