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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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鸿飞,朱菲.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J].江苏社会科学,2021(1):1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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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鸿飞 朱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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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法学院;河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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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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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 司法审查 行政审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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