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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义利之辨与传统诉讼观念
引用本文:徐公喜.宋明理学义利之辨与传统诉讼观念[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1).
作者姓名:徐公喜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朱予学研究所,江西,上饶,334001
摘    要:宋明理学对艾利之辨在不同时期偏重点有所不同.明中期以前的前期理学家,总体上继承儒家的"义以生利",主张与民以利,承认合理有限利欲,而明中期以后理学家则肯定人之欲念与商业贸易存在的合理性,形成士农工商四民平等的价值现和社会观.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的重新演绎无疑影响了中国传统诉讼现念:有助于民事诉讼中追求"又理决狱",财产诉讼现念有所松动;有助于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证据原则;有助于促使从"无讼"的理想走向"息讼"的现实;客现上为加剧健讼现象的出现、民事诉讼法律增加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 键 词:宋明理学  艾利之辨  诉讼观念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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