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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易科处罚──完善中国刑罚制度之管见
引用本文:龚明礼.论易科处罚──完善中国刑罚制度之管见[J].宁夏社会科学,1997(3).
作者姓名:龚明礼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银川,750001
摘    要:易科处罚,即人民法院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罚金刑替代较轻自由刑的刑罚制度。适用易科处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适用,人民法院必须依法适用易科处罚,不得擅断或滥用;易科处罚必须是确定的宣告刑。易科处罚之必要性我国刑法是产生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刑法,其若干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待修改与完善。就刑罚制度来说,应增加易科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效能。严肃执法之必要。易科处罚适用于应判处管制、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遍通轻刑犯罪。由于是较轻的犯罪,定罪处刑往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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