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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年报时间之管见
引用本文:秦良彦.统计年报时间之管见[J].山西统计,1998(10).
作者姓名:秦良彦
作者单位:陵川县交通局
摘    要:《统计法》第八条指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但在年报统计时,上级机构对上为达到及时的目的,甚至为争夺“及时”的名次,对下过分强调及时,忽视了重要的“准确”二字,无意识地产生片面,违背了客观实际,将统计年报工作逼人误区,导致最基层本来能“正宗”的统计数据人为地披上“伪劣”外衣。年报报出时间,从上而下逐级减缩,到了最基层,要求当年12月31目前报出,这个报出时间正好是财务结算的截止时点。这个时间之前,资金往往不能到位,该收的收不进来,该支的支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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