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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两税法时期中央与地对“差役”的分割
作者姓名:陈明光
摘    要:唐代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两税法,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府分割赋役权益的斗争的一次总结,又是新的斗争的起点。关于赋税权益的分割,笔者已有几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本文专门论述徭役问题. 封建徭役,作为封建国家财政结构的一项内容,自然也是两税法时期唐中央与地方分割占有的重要对象.这里拟重点讨论两个问题,一是按两税法的改革,中央与地方是如何分割征调徭役的权益的?二是中央实际上又是如何染指地方性“差役”的得益的?错谬之处,盼批评指教。 两税法对徭役旧制的处置 建中元年唐廷推行两税法,不仅仅是改革税制,而且也包含着全面改革徭役制的目的。这从推行两税法的背景以及有关诏文可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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