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法》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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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春海,刘晓妍.《乡镇企业法》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J].职业时空,2003(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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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春海 刘晓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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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
(姜春海),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刘晓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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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乡镇企业产权与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70041027)的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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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的乡镇企业是随着特定的历史环境而发展起来的。在经过快速的增长之后,乡镇企业本身发生了分化。乡镇企业的主体由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为个体、私有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也转变为业主制、合作制和公司制并存。目前的乡镇企业与“三农”正逐步脱离联系,演化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关一般企业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当然也适用于乡镇企业,因而《乡镇企业法》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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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乡镇企业法 乡镇企业 乡镇集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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