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均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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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永梅.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均衡化[J].天府新论,2005,1(Z1):24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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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永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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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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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职能与和谐社会的建构密切相关,检察职能体系的结构性失衡将会导致社会失调,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消极影响.只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作用,达到制度的最优化,才能解决因此带来的社会失调问题,推动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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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检察职能 优化 |
文章编号: | 1004-0633(2005)12-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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