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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作者姓名:张丽华  倪泉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7年某日,甲某携带脚扣、锯弓等作案工具,至启东市南阳镇农田中,盗割正在使用的规格为400对的电话线,造成380多户电话通讯中断36小时,后销赃得币2700元。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48元。对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实施盗割行为的直接故意是希望非法占有该电缆,间接故意是放任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

关 键 词:破坏  公用  非法占有  盗窃罪  危害公共安全  电缆线  行为  电信设施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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