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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与调适
引用本文:吴业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与调适[J].浙江社会科学,2006(1):95-101.
作者姓名:吴业苗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南京210097
基金项目:邹农俭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的社会学研究”(04BSH035)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取消政策的实施,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公共产品长期短缺虽有村庄社会内部关系上的原因,但主要是由政府行为缺位与失职造成的。在上级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与公益事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不适应农村社区公共产品诱致性制度变迁要求,却仍按照人民公社制度方式配置农村公共产品,造成其供不应求与供过于求。我们在不把农村公共产品匮乏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乡镇政府的同时,指出必须要明确政府供给的责任,纠正其错位职能,还要遵循市场供给规律,组织好民间供给主体,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缺失与供给主体缺位等问题的解决。

关 键 词:农村  公共产品  供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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