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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适用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傅和平,王富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适用的几个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4):63-64.
作者姓名:傅和平  王富强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16
摘    要: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后两者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力度既与该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关,又与该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关。为了更好地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本刊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对知识产权战略、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商标权  战略  文化产业
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4-0052-18
修稿时间: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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