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再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引用本文:黄萍萍.再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学术交流,2007(1):64-68.
作者姓名:黄萍萍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00
摘    要: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关 键 词:盖然判断  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1-0064-05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24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