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不必严格区分说”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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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何.反思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不必严格区分说”之提倡[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155-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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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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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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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经济犯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研究”(16BFX088);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刑法解释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研究”(KYLX16_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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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是中国刑法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二者之间存在着能否严格区分,以及如果无法严格区分该如何处理,是禁止扩大解释抑或允许类推解释的争议。反思争议,已有区分标准无力严格区分二者,扩大解释的概念本身也决定了二者确实无法严格区分;不过,既有的禁止扩大解释和允许类推解释的处理方案并不合理,前者偏废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后者则无法保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事实上,如果认识到禁止类推解释的理由只是在于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不受限制,二者之间本就无需严格区分,应当提倡一种“不必严格区分说”,即不必纠结于如何明确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际也无法明确),只需给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划定一个边界——被解释事项不能与刑法用语之间存在明显的文义相异即可。至此,二者的区分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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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机能 不必严格区分说 |
收稿时间: | 2017/11/6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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