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个人所导税的公平功能 |
| |
引用本文: | 黄长富.谈我国个人所导税的公平功能[J].今日南国,2006(14):19-21. |
| |
作者姓名: | 黄长富 |
| |
作者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地税局 |
| |
摘 要: | 调节收入、增进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天职。我国之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的收入状况与1980年相比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之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甚微,已经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本应“杀富济贫”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却在发挥着“杀贫济富”的作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800元正式提高至1600元。但是。提高费用扣除额只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面。税制模式的选择、税率和级距的设计以及征收管理都将极大地影响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发挥。本文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发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现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
关 键 词: | 个人所得税法 公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费用扣除额 所得税改革 收入状况 薪金所得 税制模式 征收管理 功能发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